第
一,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和受伤的责任无关,是根据伤势确定的。
第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经过批准,可以延长12个月,超出停工留薪期。医生不建议休息的,应该评定伤残等级,之后停发原来待遇,七到十级伤残的,应该上班。工伤一到四级或者五到六级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离开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第
三,停工期满需要治疗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