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解雇没有经济补偿,反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不是以劳动者检讨书所说为依据,必须有客观的事实存在。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重大损害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