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排他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不得将该知识产权再许可给第三人。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定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是否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侵权商品在市场占有量的扩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德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商标法并没有严格区分许可的种类,都规定被许可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权。如瑞典《商标法》规定,被许可人包括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必须书面通知商标所有人,否则对该不予受理。但被许可人并非必须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才能,只要书面通知许可人他准备提讼,并且将该信的影印件连同诉状提交给即可。 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与多数国家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不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原告享有单独的权利。值得深入研究的是,在许可人的情况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第三人或者不应当加入诉讼对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许可协议中有有关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将被许可人列为共同原告比列为第三人更恰当,因为从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上看,侵权商品挤占市场的结果必然导致被许可人成为直接受害人,被许可人有权分享胜诉后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有义务与许可人共担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