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的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应予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集体土地,如果户口迁走,则该村宅基地、农用地以及牵涉以后拆迁征地的赔偿款,均无该人的分配额度。但是已经占用的宅基地,不能要回,能够继续使用,但是征地后,不赔偿。 所以,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乡下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要回你的耕地及使用权。如果迁出后仍然是乡下户口,则应根据本人意愿,决定可否要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