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文件《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