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规定并未明确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该条
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公司股东是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但前提是公司未能自行清算,且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