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完全可以因为卖方的违约而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1、在出卖人逾期且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