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得受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时,必须经过特别的手续,即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