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时可随父方生活。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建议电话或来郑州东区大玉米楼1003室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