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聋哑人偷盗怎样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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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聋哑人偷盗应当是根据盗窃的数额的大小判决,比如说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按照拘役来进行刑事处罚的。我国聋哑人偷盗怎样判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我国聋哑人偷盗怎样判决?

一、我国聋哑人偷盗怎样判决?

1、聋哑人犯盗窃罪应当是按照盗窃数额大小来进行判决,聋哑人盗窃案,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会构成犯罪,且在量刑是可以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入室盗窃怎么界定?

1、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进行盗窃,就属于入室盗窃。入室盗窃认定标准如下:

(1)入室的目的是非法的,即以盗窃的目的进入别人的居所;

(2)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进行盗窃活动,就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

(3)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等。

2、对入户盗窃案件的量刑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情节:

(1)考虑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入户盗窃”从入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视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是否实际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既遂。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处理方式出现了改变。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考虑将未盗得财物的情形作为未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并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更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应考虑行为次数和盗窃目标价值大小

“入户盗窃”不论次数和数额,均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入户盗窃没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量刑标准,因而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刑法原则和立法本意整体把握。在入户盗窃行为人盗得财物实际数额较小,且无其他构罪情形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次数、意图窃取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量刑。因为这些情节往往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如果综合来看,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施以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不宜一律动用刑事处罚手段。否则,既与当前世界各国的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又会加大司法成本、扩大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稳定。

(3)应考虑入户的非法性程度。

“入户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入户的非法性,但非法性程度的不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司法人员全面审查案件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入户时间、入户手段、户的安全保障程度、入户时户内是否有人等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行为人入户的非法程度。如通过破坏性手段进入户内与行为人秘密的潜入户内相比,前者的非法程度较高,因其在入户时已经对被害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又如,行为人入户时户内有人的非法性高于无人时,在有人状态下,不仅会造成财物损失,更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4)特殊情况下应将“入户”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入户”抢劫在量刑时是加重情节,司法机关会因此提高量刑幅度;而“入户”盗窃则是定罪的依据,不能将“入户”作为盗窃罪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在实践中,“入户”往往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情节交织在一起,在其他情节已经独立构罪的情形下,如盗窃数额已达到较大、巨大的,建议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

三、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2、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我国聋哑人偷盗怎样判决,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若是盗窃的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此时应当是按照《刑法》第264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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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磊犯盗窃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使被害人被迫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虽然指控被告人席×犯盗窃罪,但是并未查清被告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手段,对案件事实未有正确认识。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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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系列疑问,足以说明案件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双方都是长期生活在无声世界的聋哑残障人士,他们在陈述案情、供述犯罪事实时都是需要手语翻译翻译的,而作为聋哑人交流主要工具的手语,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和有声文字和书面文字并不能绝对对应,这一点我相信手语老师是深有体会。因此辩护人认为其二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其陈述、供述以及同样为聋哑人的证言都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应当慎重采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侦查机关对矛盾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并不去理清究竟,公诉机关更是没有认真审查就对案件予以定性起诉,辩护人认为这是非常草率、对被告人及被害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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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蔡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属于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生存竞争相当激烈的今天,被告人刘毛毛才铤而走险,走上不法之路。可以说,其做案时的主观恶性较小。
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三、被告人系初次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乱纪行为,此次属于初犯。被告人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作案后即被抓住,被害人的财产也已经悉数返还,他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上的物质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聋哑人、且是初犯,其经辩护人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诚恳悔过。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辩护观点,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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