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可要求撤回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撤回后有什么限制条件变更、追加或者撤回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