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增大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
2.02元。2010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李某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作出()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
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
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
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