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否可自行委托鉴定这个本不应该存在争议的问题,往往却成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及
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借口和理由,而很多法官对这个问题一直有着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他们总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因此,往往被告及
第三人以申请重新鉴定为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话,这些法官往往都上当,都同意被告及第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尽管被告、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那样的不着边际,是那样的主观而无任何法定理由,但好多法官大人们却因为他们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而让被告、第三人拖延时间的阴谋屡屡得逞。一律师代理原告曾某在贵阳某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前通过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依法做了鉴定,但在
第一次开庭时第三人安邦保险公司却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是他们主观上觉得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的评定高了,无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就仅仅只是主观上觉得“高了”,对此,我们依法提出了书面异议书,也与相关承办法官当面进行了沟通,尽管这个法官大人说不过笔者,但为他那点可怜的自尊,他仍然野蛮的准许了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我们依法提交的书面异议书,却无任何书面及口头回答,让人不敢恭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依法作鉴定,法律并没有禁止,程序不违法。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呢必须是申请方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反驳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包括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机构无资质等问题,否则不应准许,以免浪费时间,影响审判效率,浪费诉讼资源。当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鉴定的,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来的鉴定也会因程序不合规定而成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