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校是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如有被罚款现象,被罚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拥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以及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学校是没有罚款权的,老师就更没有罚款权了。
很轻微、动机是达到教育的目的的话,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