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工作出现分歧并不在其列。该法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似乎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二倍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不具备相应要件: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也就是说,副总让你“滚蛋”,没有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自然属于无权代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副总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老总还亲自到你住处,当面否定副总意见,并要求你回公司上班,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当时仍处在未解除状态。故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责任不在公司,而是由于你为了所谓的面子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