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哪些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
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先行裁决,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3、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
①人民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
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