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合伙纠纷问题。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3、所以对于你的合伙人挪用合伙财产的行为,你可以将他除名。
4、如果你们在合伙协议中对此情况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协商确定。
5、你们可以与他协商,要求对方将钱归还,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6、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对方将你们的合伙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你可以报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