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限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允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限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配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散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限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