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只有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才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范围如下:
1、林地界限、面积勘测;林木种类、株数、材积测定;
2、幼苗幼树种类、数量测定;林业经济动植物种类、数量、效益评估;
3、森林土壤、森林植被调查分析;林木种苗质量等级检验;营造林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
4、各类森林采伐等经营活动效果评定;
5、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保护等级调查与鉴别;
6、森林病虫害、森林检疫对象种类、等级鉴别与检验;
7、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综合效益损失评估;
8、其它林业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