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因此,很多
第一审征地拆迁案件就在中院审理。
2、《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类案件一审在房屋所在地的。
3、《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文件规定对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