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力工程合同是专属管辖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
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意见与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相抵触,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另江苏省高级人民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经要的补充修改意见》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所在地’、‘可向各自所在地’的,该约定有效,先受理的取得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