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关于差价赔偿依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