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天价索赔等于敲诈勒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07年11月,北京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的决定。2008年9月,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最终黄静获得了2.9万余元的赔偿。
维权本来是每个人最简单的诉求,但如今却演变成一件高风险的事情,那么谁还敢冒着坐牢的风险去维权呢对经济理性人而言,维权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维权成本,一个是维权风险。索赔动辄就是被刑拘,只会伤害社会正义的表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威胁或要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