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不一,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计算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标准,有正当理由且能提供确凿证明材料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核定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标准计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