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出现下列事实之一,便会引起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如果这种信任感发生动摇,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可以辞去委托,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了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通知对方即发生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而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导致法律人格的丧失,从而也导致代理的终止。因此如果对方拒绝根据法律委托代理终止,法律关系自然也没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