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王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根据产权登记显示业主仅为王某一人),经中介介绍将该房屋出售给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买方一次性付款。随后,双方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沈某亦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楼款并顺利交楼。沈某高高兴兴地迁入了新居,谁知王某的妻子陈某找上门来,说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王某未经同意而单窢户促鞠讵角存携担毛方出售,合同无效,要求沈某返还该房屋。沈某十分诧异,因为当时无论是房产证还是查册,都显示王某为唯一产权人,而且王某亦说过是个人财产,怎么就合同无效呢?沈某断然拒绝了陈某的要求。案例分析:
1、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共同权利,一方没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出售共有房产的,该买卖合同无效。
2、但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根据合理信赖原则通过合法交易取得房产的,则合同有效。
3、该案件中,房产证未载明陈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且王某亦表示为个人财产,那么沈某当然合理信赖王某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从而与其订立买卖合同;而且沈某并无法定义务去调查该房屋是否为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他是合法善意取得人,合同有效,无须返还该房屋。
4、若王某确实是未经妻子陈某同意而擅自出售该房屋的,陈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其夫王某,要求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沈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