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多数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与公司高管都难脱干系,其中又多与公司高管的个人经济利益有关。例如在金融公司中“公司管理层时刻有使用这些高杠杆金融工具进行谋取个人私利的冲动,因此,在公司制度层面,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规范”。
①因此,直接剥夺公司高管经济利益的第三人赔偿诉讼能对其形成最有效威慑,以及消灭其违法动机。
(一)公司高管权力与责任不对等
公司高管人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活动中举足轻重,与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密不可分。公司高管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远非普通职员和中小股东可比,可谓位高权重,在出现过重大违法情形的公司中,公司高管人员大都难脱开干系。
然而,公司高管权力虽大,但目前对其进行约束的民事赔偿机制还比较薄弱。现实中,公司违法责任直接由公司承担,高管的责任则由公司向其追偿。高管多数情况下只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鲜有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阙如,使得法律加之于公司高管自身的惩罚大打折扣。如果能对公司高管的行为有所约束,将对减少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大有裨益。
(二)第三人难以得到赔偿
受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第三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追究公司高管的赔偿责任,面对公司高管在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中失职失察甚或直接参与、在公司违法情形被查处后无力赔偿或转移财产不积极赔偿的情形,作为侵权求偿人的第三人即使拿到了的胜诉判决书,也只能空对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的残酷现实,束手无策、欲哭无泪。这种结果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在赔偿制度方面寻求突破。法律判决如果不能实现对第三人的直接救济,就不能使法律上的转化为现实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