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区分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和无手续的自建房。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的,需要参考其建成年限。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可以参考正常房屋补偿。如果是1984年以后的无证房,要根据地方拆迁政策来确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