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另签的建筑合同补充条款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6-30
浏览10w+
梁治文律师
梁治文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另签的建筑合同补充条款有效吗?

问:我公司与大道建筑公司依据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在该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后我公司针对工程设计变更同大道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请问我公司同大道公司在《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而无效?

答:这类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经常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贵公司同大道公司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故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逃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正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黑白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合同不应再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因此,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黑”合同就不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变更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但是,协议变更合同也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比如,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工期、工程价款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对于纠纷解决方式来说,是当事人针对可能产生的利益矛盾而预先选择的解决方式,尽管在中标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特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应视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牲内容,而应视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承认这种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约定的效力。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当事人另签的建筑合同补充条款有效吗?
一键咨询
  • 172****6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5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5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5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2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4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1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1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3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1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效力·推荐文章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当事人另签的建筑合同补充条款有效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80****1079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52****140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8****3111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