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是建筑工程的,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还是有问题,希望能给我解答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补充协议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发 包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本项工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劳务承包以及相关事项,签订 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及内容:毛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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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审定后的施工图纸为准。
2、承包内容:从基础承台开始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所有土建工 程(不含人工挖孔桩及机械挖土及机械回填)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用工、所 有大小机械,所有辅助用具、所有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及配件电缆等一切辅 材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按照甲方项目进度需要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 成所有配置,并做好施工组织和合理调配,乙方的具体包干内容包括:
(1)、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 按建筑面积外散水坡外不包含此单价 , 所有材 料运输、所有“木工、钢筋工、泥水工、倒水泥、外架(外架包工包料)、 大小型机械的机操工、化粪池制作、施工放线、泵机、人工挖填土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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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满足土建施工所需要的水工、电工、焊工等施工人员;止水螺杆、止 水带安装、钢筋套筒 (包安装不包材料 ) 安装车丝用工、电弧焊、电渣焊全 部费用均包括在承包单价内,乙方自带所有大小型机械设备,一切费用均 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2)、所有基坑、基槽及场地排水人工、机械及所有泥水施工:“所有砌 墙、钉挂网、扫毛、粉刷、楼地面;外墙、《公共部位及大堂贴砖;》裙 房、楼梯、层面可能需要的贴砖;干挂面材不在施工范围内 , 室外工程;保 温板安装铺贴;拉墙筋圈过粱构造柱等植筋;门窗过梁制安;圈粱构造柱 砼浇捣;厨卫间墙身下口浇砼坎,外墙窗台浇、超厚粉刷,阳台栏杆连接 点修补,上述施工所需的模板;破桩头;脚手架洞修补;凿补螺杆洞;放 线洞、不含空调管预埋、水电消防管井、烟道等洞的凿毛吊模补浇砼;所 有预留孔洞槽后浇、修补工作”等用工。不包括“其余精装修、及上述内 容以外的二次装修”。(所有墙体大理石与乙方无关)
(3)、 模板 (新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大于 6次, 同时不得影响结构表明观感, 否则甲方有权代为购买,费用按实从乙方当月应付款中扣除)、对拉螺杆 螺母、 PVC 管、铁钉、模板加固铁丝、钢筋扎丝、费机油、隔离剂材料, 包支撑钢管扣件。
(4)、钢筋保护层块制安、试块试件制作用工,所有砼构件养护及养护用 麻袋等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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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人员的工具、用具及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 套等),植筋用胶、钻头,包斗车、切割刀片、砂轮片、铁铲、扫把、雨 具、打掼子、包清理用纱头、等小型材料及用具。
(6)、 所有 “里外脚手架、 芭片、 国标安全网、 料台、 安全防护、 踢脚板、 安全警示牌、钢管油漆”,包砌墙、浇砼、钢筋施工、粉墙、装修需要的 临时脚手架、临时跑道,由乙方包人工、 包材料、包损耗、包达标(即 全包) , 外架所需预埋圆钢由甲方提供。
(7) 生活区所有电线电缆、灯头、灯管等由甲方负责。
(8) 乙方免费负责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 脚手架, 提供材料临时堆放场地、 临时加工及安装场地、水电接驳点给所有分包使用,乙方不再收取甲方任 何费用如配合费、文明施工费等等。
(9) 承包范围的现场文明施工用工(如施工电梯、井架、卸料平台每日清 理打扫,砌排水沟、化粪池、做路面、卫生打扫、建筑生活的垃圾清理及 装车人工等),包括上级部门突击检查用工、配合分包工程修补、整个工 程文明施工配合及清理打扫用工。
(10) 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双方材料场内运输、装卸、二次转运费及可能需 要的调车费,包乙方材料、机械、料具的“使用、维修保养、租金、清理、 码堆、过数、回收、装卸、进退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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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开展对甲方分包、 建设方分包工程的相关协调 工作。
(12) 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配备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 (包括自备乙方签 收、保安、保管人员),费用在乙方承包单价内。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签 收人员如实及时签认,逾期不签认的视为乙方己认可。
下列项目由甲方负责完成:门窗、铁艺栏杆、刚柔性防水、油漆、腻 子粉、水电消防工程。(挖机配合)回填由甲方运土至工地后(汽车能到 达的地点),乙方进行人工配合并自行承包费用。
二、承包方式
1、包工包机械不包主材;但内外架包工包料;包质量验收到达合同 规定的质量标准;包现场文明施工达标;包合同工期,包现场施工进度按 项目要求完成。
2、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转包。
三、承包单价
1、本合同第一条承包范围和内容所有工作内容,按建筑面积 元/ 2总包干(以下简称包干单价)
2、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及造成返工的内容以甲方签证为准,按 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相应定额结算,人工单价按现行信息价中人工价格执 行,变更人工费用累计 500元以内不计,超过 500元以外部分按实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