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鉴于你与饭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
一、可以与饭店老板协商,要求其补足欠付的工资,并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不愿意与其签订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饭店支付欠付的工资、双倍工资等。
二、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督促饭店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