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受托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一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就有效。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相对人丙来说,其既可以行使催告权,要求被代理人甲追认乙与丙签订的合同,又可以在被代理人甲追认乙的无权代理行为以前行使撤销权,使这个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合同确定的不发生效力。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本题中,相对人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合同,表明丙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