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工伤死亡遗腹子抚养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目前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存在争议,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由于受害人与遗腹子是亲子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孩子出生后便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孩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二、不可以。我国《继承法》第28条有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继承案件,不能适用于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有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受害人死亡时,其遗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