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并发症是指在治疗护理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结果的发生不是因为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有时并发症与主要疾病无关,患者在就诊时主要疾病的临床特征比较明显,而掩盖了并发症的临床表现,通过主要疾病的治疗而好转。有时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穿刺诊断等,可能引起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并发症有两个特征:一是并发症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发生;二是并发症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预防。一般情况下事前医护人员会向患者及其家属予以说明。《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发症给患者带来损害,既非医院的过错责任,也非医院的无过错责任,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