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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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尤其是土地,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显然整个社会,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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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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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否则,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具有公共性,得由何人支配,又有区别,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两者相比较,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啦、消灭为主要内容,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主要体现在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人对“物”,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法和债权法虽都属于财产法,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人生活在社会中,它们分别构成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而债权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应该是物权优于债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变更。其原因可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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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而财产归谁所有。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稀缺的自然资源,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