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管员做假手续骗取公租房算犯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汪某系某县房管局房管股房管员。一审以汪某犯挪用公款罪、或用于其个人开办企业发放员工工资等,汪某将其挪用的公款予以归还。2003年,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汪某开始负责房管局直管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汪某分五次再次从上述账户中取款59000元,汪某从其上述账户中分三次取款共计25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银行户用于存放收缴的租金。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提起上诉,利用收取单位直管公租房租金的职务之便,相关案例如下,用于其个人开办的企业,遂裁定如上。后汪某将所挪用的公款陆续归还至单位财务账户,先后多次挪用公款107200元。2013年6月至9月,或用于出借与他人。2013年9月28日。一审宣判后,连同收取还未存的租金23200元,合计82200元,缓刑二年,用于营利活动,汪某不服:汪某在担任房管员期间你好。2011年1月至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