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配的顺序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个判决书里有多个原告申请执行一个被告,这几个原告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第二种情况:多个判决书里有多个原告申请执行一个被告,这几个原告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哪个先查封、扣押、冻结,就先受偿的原则,也就是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三种情况:这几份判决中,有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债权、有的是金钱给付的债权,物权优先受偿。比如你主张这个房子给你提供了担保,那么担保权优先受偿。
以上这些优先受偿的债权清偿完毕以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那么剩余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权的比例接受清偿。清偿以后剩余部分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继续执行。
另外如果房子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那么拍卖的钱款这几种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