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书面离职申请日期写的是8月12号,领导已经批准提(但是要上班到9月13号),前30天是不是从当天(8月12号)算起?
[律师回复] 无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即便是不辞职,直接走人,用人单位也无权克扣工资。另外,既然你辞职都批了,那么自批准之日,劳动合同解除,还有什么让不让走还有,你已经提前30日书面辞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合同自动解除,还有什么让不让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