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
1、因您已经交付租金和押金,该租赁合同生效。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您需要支付报酬,因此不能主张返还居间费用。
2、您可以要求房东返还押金、租金。
2、因您的个人原因造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押金不等于定金或违约金,出租人收取押金,一般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只要租赁物没有受损,押金都应该退还。房东没有合法依据可以不予返还,其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您可以要求房东返还押金。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合同、押金收据、转账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