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是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一系列的证据表明,解释说反正两个人是要结婚的,虽然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的名下,婚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该房产就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了,李女士离婚,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并同时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产权登记及出资情况的录音,适用本法第十七条,视为等额享有,按照出资额确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写谁的名字都一样,称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张先生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由他一人购买,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李女士对此房屋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由于张先生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同时产权证上登记的张先生一人的姓名,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要求分割房产、部分共同所有,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应该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综上所述【案例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共同出资购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张先生出资40万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李女士出资10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
其次,张先生应给返还房屋现有价值的五分之一给李女士【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两人登记结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
首先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