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年利率24与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基于约定无效可向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