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如果买到了“凶宅”,也别着急,可根据是否在合同中签订相关条款来分别应对:
1、合同中有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制约,时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存在两年内,不能超越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
2、合同中没有约定
如果没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采用了欺诈手段等。无过错方的损失包括搬家费、装修费、再次购买同等房屋涨价损失、诉讼费等等。不要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起算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信息的一年内行使。
此外,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可依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买房人可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在实务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