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I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I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1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劳动者存在上述六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