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实践中,为什么有的债权人要放弃优先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债权人能够从对主债务人有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动产取得清偿时,允许有抗辩权;于此适用第772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 第774条【法定债权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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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则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移转于保证人。不得主张对债权人不利的移转。由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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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保证人之间仅根据第426条的规定负其责任。 第775条【保证人免除责任的请求权】 (
1)保证人受主债务人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或者因提供保证,根据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对主债务人享有委托人的权利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1、主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的;
2、在承担保证后,因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场所或者居所发生变动致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追诉发生重大困难的;
3、主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
4、债权人取得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的可执行判决的。 (
2)主债务尚未到期的,主债务人可以向保证人提供担保,以代替其免除保证责任。 第776条【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任务】 债权人放弃其附属于债权的优先权、为债权而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质权或者对共同保证人的权利的,如果保证人能够根据第774条的规定,从其放弃的权利中取得补偿时,即免除其责任。放弃的权利在承担保证后始成立的,亦同。 第777条【一定期间内提供保证】 (
1)保证人对已存在的债务约定于一定期间内提供保证的,如果债权人未立即依照第772条的规定催收债权,虽未明显拖延继续其程序,但程序终了后未立即向保证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的通知时,保证人于规定期间届满后免除其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