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能放弃?
首先我们要知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是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价款,在对工程的折价或者是拍卖后的价款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不应该被放弃的,但是,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优先权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只要不损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工人的权益等等,承包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放不放弃。
另外,我们要知道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第四条我们可以知道,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是仅仅六个月,算法是在建设工程竣工的那一天或本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开始算起,如果承包人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那么就会等于承包人主动放弃了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承包人可以在承接建设工程的时候,跟发包人约定延迟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我们都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不容置疑地拥有自由选择是否行使的权利,所以承包人不但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在这里,很多人会关心放弃优先受偿权会不会损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呢?这是不一定的,但是你真的要放弃,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的保障来实现。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产生虽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顺序利益,是私权,其中只要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利自由放弃,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在约定不行使建设优先权之后,又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一般人民法院是不给予支持的。所以只要是符合自治原则的,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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