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由于确实不能继续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有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