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各级对当事人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