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昨日下发了实施该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希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据了解,标准把征地按照所处不同地域分为十类,每类对应的耕地、园地、林地和养殖水面均有不同的价格标准。而对应广州,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番禺区五个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均按照一类地的价格补偿,换言之,也就是最高级别的补偿标准。如,耕地每公顷补偿不低于99.45万元(1公顷等于1万平方米,因而每平方米补偿金约为99元)、园地76.50万元、林地30.60万元、养殖水面103.28等。此外,从化征地补偿是广州地域内补偿较低的,如从化良口、吕田的征地补偿也不低于八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