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⑵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⑷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⑸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⑹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⑻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⑼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⑽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79.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