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是时效。鉴定时效要求涉及到多方。从患方来说,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限。因此,作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医学治疗后发现问题,怀疑与治疗有关,就应当及时与医院沟通或请教相关专家,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限要求,《条例》第三十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也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患方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至多在十五天内,一定能收到卫生局的答复。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对于医学会来说,《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在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举行鉴定所需的材料。《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自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需要医患双方共同配合。《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
根据上面所提到每一个环节的时限,可以设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条例》的要求来做,由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到取得鉴定书,最长的时间是75天。一般来说,卫生局都不会等到时限的最后一天才交医学会鉴定的。医学会接到卫生局的委托后,一般第二天就通知双方交材料,并通知申请方交纳鉴定费。一旦收齐材料,医学会便在3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参加鉴定的专家。为了给专家充足的时间审阅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签后的一个月内组织鉴定。总之,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在双方交齐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鉴定结论交给委托方(卫生局或)。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这个环节上,医方或患方有时候没能按时交齐鉴定所需的材料,从而导致了整个鉴定时限的延长。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提醒鉴定的申请者和另一方的参与者,严格遵守鉴定的时效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从相关的鉴定规则看,患者及其家属在六十日内,就可以接到鉴定报告书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比较满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该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当然,在申请再次鉴定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仅仅以鉴定结论对我们不利为由申请再次鉴定的,这样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