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进货100元,销售2000元,应交纳增值税:2000÷(1+3%)×3%=58.25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